文档介绍: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事项依据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二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第33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署令第113号发布,2008年1月14日署令第168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1日署令第195号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2009年第56号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的公告
     11、《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