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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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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那么
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 Ye、复查或者侦查实验。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损伤时间及致伤物。
第十条  尸体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非正常死亡的; 
〔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
〔三〕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其他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尸体进行检验的。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应当由两名以上法医进行。
第十二条  尸体检验原那么上应当在解剖室内进行。现场解剖的,应当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尸体检验禁止有伤风化的行为。涉及少数民族尸体检验的,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
第十三条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体检验要全面、系统,应当按相关技术标准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胃内容物、脏器、组织、血液、尿液等进行毒物分析或者其他检验。
上述检材应当留取一定数量,以备复验或者重新鉴定。
第十四条  尸体检验应当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照相和录音录像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未经办案部门批准,禁止其他人员照相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尸体检验应当形成全面客观的记录,尸体照相应当完整,阳性发现和重要的阴性表现均应当完整反映,细目照相应当有比例尺。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十六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检人的个人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精神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包括:
〔一〕查明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提取用于DNA检测的生物检材等; 
〔二〕检查人身损伤情况,判断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损伤时间、致伤工具、伤残程度等;
〔三〕检查有无性侵害、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查明有无性侵害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病症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判断入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必要时配合精神病学专家判断是否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表现。
第十七条  活体检查一般在法医活体检验室进行。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医院、住处或者监管场所等地进行。
活体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法医进行。
检查未成年人身体时,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检查妇女身体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活体检查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被检人的临床资料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专科问题,可聘请医学专家共同检查。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局部或者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二十条  法医物证检验主要内容: 
〔一〕血痕检验包括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及其种属,判断性别、血型、DNA基因分型、出血部位等;
〔二〕毛发检验包括种属认定,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判断性别、血型和DNA基因分型等;
〔三〕精斑检验包括认定是否精斑,判断血型和DNA基因分型等;
〔四〕骨骼检验包括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特征,判断骨骼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五〕对其他人体生物检材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步骤一般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体识别和亲缘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法医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和保管应当区别不同种类的检材,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技术性证据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具备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者指派,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一〕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法医学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排除的;
〔二〕同一案件对同一法医学专门性问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或者对鉴定意见理解不一致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案件承办人认为应当审查的;
〔四〕死亡原因鉴定中涉及伤病关系分析的;
〔五〕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与鉴定标准的适用条款明显不相符的;
〔六〕对被鉴定人法定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
〔七〕案件承办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
第二十五条  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检验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委托受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和鉴定资格,鉴定机构是否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