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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管辖权.docx

上传人:科技星球 2022/4/2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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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管辖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给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完善我国网络法体系与国际刑事管辖权的设计,有必要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理论进行研究,对于管辖权此类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发生地的问题。由于网络犯罪是通过信息以及数据进行跨国、跨区域的传播的,在法律技术层面中无法真正意义的做到在各个国家中划定明确的司法管辖界限。与网络犯罪跨国界相对应的是,当犯罪牵扯到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时,导致会必然的结果就是行为地与结果地分散于全球各地。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属地管辖权原则,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国家均有权对该犯罪主张管辖权,这就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
(二)属人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有权对其本国公民进行管辖,其确定的标准是人而非地点,因此也就不再需要研究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问题。属人管辖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国界就不会再限制管辖权的行使,客观上有利于对国际性犯罪的追诉。但是,这种情况却产生另一种后果:被侵害国的国家权益及其国民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该原则忽略了犯罪行为地与法益受损地这两方面。简而言之,属人管辖原则忽略了与损害后果关系最为密切的实施地点,这与刑法法益保护的功能不相符合。在这种情形下,更容易导致处罚力度不够和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
(三)保护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看起来虽然最为全面,但问题在于,当按照保护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时,需要适用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简而言之,就是当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时,任何一个国家不得为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权益,对行为人主张管辖权。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与日俱增,当各国的法律不能对网络犯罪制定一个一致的标准、进行统一地规制时,保护管辖原则便会混乱不堪,进而就容易出现犯罪认定过轻或者过重的现象,会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与治理产生不良影响

(四)普遍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普遍管辖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对国际犯罪所拥有的刑事管辖权,即不论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人是否为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或公民的利益,各国均有权运用本国刑法行使管辖权。对网络犯罪是否适用该原则主要基于网络犯罪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果在网络行为作为海盗罪、战争罪等罪行的工具,且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便可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由于欠缺各国一致认同的行为规范与针对网络犯罪统一的国际立法,因此该原则不具备操作性。
三、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制度探索
(一)司法方面的解决路径
司法方面的解决路径,重点在于对具体案件要及时地处理,与后述的实质判断的解决路径不同,其更重视的是合理解决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应重视以下三点:
第一,遵循便利诉讼的原则。就网络犯罪而言,便利诉讼原则是总体上的、起规范作用的原则,因为如果一个对网络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程度极低,就很难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迟到的正义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更加有害。因此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