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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要落实到其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逐步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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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2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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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方税务登记证;
4.本单位每个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按前款办法,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换证。
(四)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