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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自己的优势,具有运量达、运费的、安全、便利之特点。

在全球货物运输总量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这一章,我们主要讲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介
绍一下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指示提单有2类:空白指示提单(凭指示to order)和记名指示提单。
空白指示提单虽然没有指明指示人是谁,实际是凭托运人指示,由托运人背书才能转让。记名指示
提单包括凭托运人、收货人、银行的指示提货和交货。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免责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其最重要
的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和免责。

自1924年制定以来,经久不衰。我国制定海商法时,吸收了其中的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

(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比如,冷藏船要适于安全的运输货物。等等。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2、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列举了许多项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经常被引用的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
其他所受雇人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这是开先例的过错免责,海牙规则因此被称为"不完
全的过错免责制"。

(三)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在19世纪中,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列举大量免责事项,形成了"除了收取费用,对所承运的货物,几
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状况,引起了代表货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满。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法,规定
了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在有2种过失的情况下,提单
中免责条款无效。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
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
1931年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还是侧重保护船东利益,在196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
订统一提单法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该议定书影响
不大。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要求,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目前已有20个缔
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
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

①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

②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