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保的委托,指派我方律师xxx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保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保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保的委托,指派我方律师xxx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保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保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有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正当防卫则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行为客观方面看,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二者的界限非常明显:
1、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有防卫的目的,故意伤害则是出于伤害的故意;
2、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故意伤害针对的则是无辜的公民,正是由于在主观目的和行为对象上的不同,使得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侵害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与加害人刘大山素不相识,也没有恩怨瓜葛,而是刘大山主动挑起事端,侵害被告人及其女友,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被告人迫于防卫本能,只是想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当刘大山受伤后及时停止了不法侵害,被告人的行为即告结束。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自身
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反击。
二、本案中的事故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本案被告人王保是在刘大山直接破门而入,且进门后直接掀起被告人女友王桂花的被褥之后,迫于压力,紧急情况下才不得已实行的防卫行为
三、被告人王保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如有:
1、从事实上讲,被告人王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法庭调查取证,和证人所作的证言,与王保的供述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充分证实本案被告人王保是在生命面临严重威胁时,为了保护自身及女友张桂花的人身安全而奋起自卫的行为。
2、从法律上讲,被告人王保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现引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以下几个条件: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结合本案事实,当日清晨,加害人刘大山在天还未亮,趁被告人王保与证人张桂花睡意朦脓,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住宅,并殴打王保,趁王保摔倒在地无反击能力时,强掀张桂花被褥,我的当事人王保出于对恋人的爱护,一时心切,情急之下选择工具进行防卫,加害人刘大山的一系列不法行为,表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现实存在,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