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0
文档名称: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doc 34页).docx

格式:docx   大小:31KB   页数:4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doc 34页).docx

上传人:qqqqqq 2022/4/3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doc 34页).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662 / 40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
职工薪水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薪水管理,规范企业薪水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薪水支付暂行 它
第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薪水。
第十五条 职工加班薪水的计发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薪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薪水。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
666 / 40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薪水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薪水,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薪水。
第十八条 因职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剩余薪水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薪水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薪水比例表》
667 / 40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
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
加班薪水计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薪水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669 / 40
能够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
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管理、服务人员。
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如钢模板加工修理、试验、测量放线工、材料提供、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
1.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
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
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669 / 40
第三章 加班申报审批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
第八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
第九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薪水、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