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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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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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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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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勤县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提高工程建
设质量和成效, 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 根据《农 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和《甘肃省 退牧度任务编制, 经
省发改委和省农牧厅审查批复后执行。实施方案的 主要内容包括:实施退牧
还草乡(镇)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 容和规模、项目和技术负责人、项目
实施范围图等。
工程作业设计由县畜牧部门组织有关乡镇和专业技术人员依 据实施方
案编制,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要求、措施,具体落 实到村、户和草场,
绘出作业设计图、表。报经市发改委和市农牧局审查批复后执行,并报省发
改委、省农牧厅备案。
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变更,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 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 县畜 牧部门代表县
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牧还草工程建 设年度责任书。乡镇
人民政府也要与村签订责任书,落实工程建 设的“目标、任务、资金、
粮食、责任” ,确保退牧还草工程顺利 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跟踪检查制。畜牧主管部门对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进度
和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在每季度末将围栏建设、饲料粮兑付、禁牧休牧轮牧
等情况,逐级向省、市有关部门上报,在 年末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实行合同制。县人民政府委托畜牧部门与农牧户 签订退牧还
草合同书,明确退牧户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范围 和相应的责任、权利与
义务。同时,负责与项目设计、施工、监 理等部门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
第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制。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农业部《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要求,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
组织实施围栏建设。负责对围栏建设材料统一公开 招标采购,并指导、监督
和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管护责任制。在明确退牧户管护责任的基础
上,乡政府、村委会在征求退牧户同意后可采用多种方式,包括 安排专职人
员进行管护与检查。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退牧还草草 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监测制。县畜牧部门要依法对项目区草原基 本状况进行
全程动态监测,科学评价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质量和
效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实行监理制。退牧还草工程由省农牧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监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条款,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实行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要负责在每年年底前对退牧还
草工程的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开展退牧
还草工作的情况,并将审计结果上报有关 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退牧还草档案
管理制度, 确定专人对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 规章制度、卡(管理
卡) 、 表(汇总表) 、 证(草权证、 补助饲料 粮供应证) 、图 (作业设计图)
合同(退牧还草有关合同)等工 程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的乡镇,必须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
任制,将草场划分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五条退牧还草第一年,补助饲料粮分两次兑现。第一次经乡镇
自查合格后,由县发改、畜牧、财政、农发行联合下 达兑现通知,各乡镇在
接到通知后 40 个工作日内,负责将60% 的 补助饲料粮兑现到退牧户,并报
县退牧办、畜牧局、粮食局、财 政局、农发行备案。第二次待省、市检查验
收合格后,在接到省 上的兑现通知后 4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 40% 补助饲
料粮兑现到
退牧户
第二十六条政策兑现期内第二年起的年补助饲料粮, 在省 级检查验收结
果经省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政府在 接到省上通知后的 80 个
工作日内, 负责将补助饲料粮一次性兑现 到退牧户。
第二十七条 饲料粮折合资金兑现和发放要实行严格的计划 管理。 各有关
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兑现政策,做好兑现工作。畜 牧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
农发行共同制定年度饲料粮折合资金兑 现方案,经县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并报省、市有关部门 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不同渠道的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区域和方 向, 共同用于
项目区的人工草地、草畜品种改良、饲草饲料储备、 牲畜棚圈、草原节水灌
溉、人畜饮水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提高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成效。
第二十九条 要把退牧还草与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综 合开发、 扶贫
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治虫灭鼠等结合起来,
大力推行舍饲圈养,发展养殖小区,建立人工草地,抓好后续产业开发,确
保农牧民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