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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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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董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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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董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