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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ikuilian1 2022/4/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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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计量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油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原油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原油计量、交接行为,确保原油生产、集输、运输、销售平稳有序进行,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书丢失或超期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单位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计量数据的录取
第十五条正常生产油井,每日间隔12小时取得产液或混进液数据,并录取含水
数据登记在册。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间隔8小时取得混进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
册。
第十六条丛式井场正常生产油井,应当逐井按日单量。
联合站、集输站、输转站,每日应当至少单量每井至少计量8小时。
3口油井。采用双容积或计量罐计量,
间隔第十七条新投产井、作业井、调整采油参数井、产量突变井和复抽井,开抽后每4小时取得产液数据、录取含水数据并登记在册。直至有3天以上稳定值为止。
第十八条原油密度应当3个月测定一次,由各生产单位执行。
第五章生产运行计量管理第十九条采油队内部倒油
采油队内部倒运原油,由倒出井、倒入井采油工检尺、取样化验经双方确认后,填写“采油队内部倒油通知单”后,路途押运由倒出井员工负责。
第二十条采油队回收落地原油回收至空储油罐或静态储油罐内,应及时检尺、取样化验。
第二十一条管输原油的交接
采用管输接转原油,交接双方同时检尺、三级取样化验,双方认可后,填写交接凭证;如有异议时可以重新检尺、化验。
第二十二条罐车运输原油的交接:
采油队装油时,首先由井(站)检尺、取样化验后填写发油记录,然后到计量化验点过磅、化验,并填写“原油发运计量化验单”。
,从卸油阀处取样化验后过磅计量。含水率在规定范围内(≤2%)直接卸油;含水率超出规定范围的(>2%),先排明水后,再从罐车吊样化验过磅后按规定卸油。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单位按照管理机构设置,严格执行每日小盘、每旬盘库、月末总盘库的原油盘库制度,及时核查原油库存情况。
生产运行科应当每季对各生产单位原油生产水平和原油库存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测产盘库。
第六章原油质量和运行控制指标第二十四条原油质量:
、集输站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范围内。
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2%范围内。
联合站销售原油,含水率应当控制在≤%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经生产运行科同意,采油队单井发出原油含水率可以适当提高。第二十五条计量差异和损耗控制指标:
采油队井口发油与过磅化验组计量差异的净质量损耗,总值不得超过发出原油净质量的8‰。
承运人与联合站交接原油,运输损耗不得超过承运原油净质量的4‰,含水率变化不得超过±5‰。
第七章原油计量操作第二十六条原油取样方法:
井口手工取样:抽油机上行期间分三次取,取样间隔2分钟;待油里的气泡逸出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