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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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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4/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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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了元首付款和元代收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又在当日转账支付了元,唐XX不能说明理由;唐XX诉称交付的现金元,现金是华峰水泥厂收取的他人购买的水泥款,但唐XX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唐XX提交的编号分别为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XXXXX元XXXXX元载明的收款方式是转账信合,而唐XX诉称交付的是现金元其余为会员费XXXXX元和认购定金XXXXX元,唐XX未提供与该收据中载明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相一致的信合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材料;如果截止年月日前唐XX已向联汇司交纳了元,已超出购房总价,那么在年月日又向联汇司交纳了XXXXX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二期付款义务,唐XX不能说明理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唐XX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联汇司退还其购房款元,并支付违约金元的诉讼请求,因唐XX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陈述,应不予支持。
对联汇司的反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唐XX在年月日向联汇司支付XXXXX元年月日向联汇司支付XXXXXX元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唐XX向联汇司缴纳了元会员费后转化为购房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因唐XX提供的年月日向联汇司支付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一栏,载明了:茗城峰景期车库,期首付款的内容”,且双方对唐XX购买了联汇司所修建的茗城峰景”期的车库这一事实不持异议。
联汇司辩称将唐XX转账的XXXX元拆分后剩余的元和唐XX缴纳的元会员费转入唐XX购房款唐XX购房总价款包括代收费元=唐XX转账支付给被告联汇司的XXXXX元+唐XX缴纳的XXXXX元会员费+唐XX缴纳的XXXX元会员费+唐XX转账XXXXX元拆分后剩余的元+按揭XXXXXX元+代收费元,虽然联汇司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谨慎,导致其重复开具收款收据,但其辩称符合情理和事实。
故该笔金额中所包含的属于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的金额,应为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款中载明的年月日支付房款元”的首付款金额,对联汇司要求唐XX继续履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对联汇司要求唐XX支付违约金元的反诉请求,因联汇司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谨慎,重复开具收款收据而引发了本次纠纷,违约结果不可归责为一方行为,对纠纷的发生联汇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联汇司要求的带有惩罚性质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原告唐XX与被告联汇司继续履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唐XX的诉讼请求;三限原告唐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联汇司购房款人民币元;四驳回被告联汇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案受理费元,由唐XX负担;反诉费元,合计元,由唐XX负担。
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联汇司在年月日向上诉人出具了张金额分别为元元元的收据,其中元系银行转账,并交了元现金,加上之前交的元,联汇司统一出具了及元两张收据,这两张收据注明转账,上诉人之妻提出异议,但联汇司财务人员说做账需要,上诉人之妻见有收据未在意。
在年月日前,上诉人已经交纳了元,双方对此均认可,原审认定收据注明转账,上诉人未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忽略了双方认可的事实。
联汇司如果没有收到钱,怎么可能出具多万元的收据。
联汇司陈述年月日将元收据拆分为张,金额为元元元元,因双方在月日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款项为XXXXX元和元,联汇司出具了收款时间为年月日元和元的收据,如果联汇司可能一次重复出具收据,第二次重复出具收据就不可能了。
原审认定上诉人之妻的陈述不可信,联汇司的陈述又怎么可信
上诉人以妻子名义交纳的会员费认购金是元,原审仅认定为元错误。
上诉人之子唐XX购房问题与上诉人购房是两回事,联汇司称将元收据拆分后剩余的元及上诉人的会员费XXXX元转入唐XX帐户,这与联汇司出具给唐XX收据不符。
反之,可以明显看出,联汇司收取现金往往也出具银行转账字样的收据。
本案不涉及唐XX,如要牵扯唐XX,应追加唐XX为当事人。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唐XX交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原审认定上诉人多交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