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待遇审核科养老保险业务知识培训材料
退休条件
待遇计算办法
退休人员减少
退休数据维护
更改存折(卡)帐号
一退休条件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正退
(1)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个人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2、特退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
3、病退(无年龄限制)
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待遇计算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
1、五年过渡期政策
(1)适用范围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2)具体政策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给,但2006年退休的最高不超过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150%,2007年不超过160%,2008年不超过170%,2009年不超过180%,2010年不超过190%。
2、新办法、原办法具体计算公式对照
3、新办法、原办法字母含义对照
4、增发基本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按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新办法、原办法比较结果计算;增发比例为3%、6%、9%。
符合享受增发待遇人员需提供:
(1)独生子女的持《独子证》、单位和街道计生办签章的独子证明,增发3%;
(2)终身无子女或孤寡人员持单位、居住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签章的证明,分别增加20元、30元;
(3)曾在三线、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以原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证明并结合档案记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