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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