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立法中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证券立法中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陈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是证券市场得以有序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就目前证券市场运行的需要来看,能否及早制定一部统一的证券法,已经是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制约条件。但是在当前的证券立法过程中,仍有一些重要问题须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择其中重要者予以探讨,以便为证券立法工作提供一得之见。
一、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系
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这是由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证券市场运行的特性所决定的。证券市场的资金主要由投资者投入,证券市场的风险又主要由投资者承担。证券法只有以保障投资者权益为宗旨,实现证券市场的公正,投资者的信心才能得以增强,证券市场才能稳定有序的持续发展。否则,投资者就会远离证券市场。所以,各国证券法都把保障投资者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如日本学者多数认为保护投资者是日本证券交易法的中心目的, [1] 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亦把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基本原则。[2]
利用证券市场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使其作为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以实现其筹资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将国有企业改造为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使证券市场上有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对象,从而使投资者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可见,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与保障投资者权益,在其根本目标与根本利益上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层面上,证券发行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是有区别的。证券法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证券发行人作出一些特别规制,比如规定证券发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方可发行证券,必须具备上市条件方可使其证券在证交所挂牌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等,因此在证券法范畴,法律是偏重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证券法的这种价值取向,符合证券法的性质与功能。因为只有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安全性、公正性的信心,投资者就会向证券市场投入更多的资金,证券市场就会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时取之不尽的资金源泉。相反,如果仅仅把证券市场作为国有企业的筹资渠道,放松对国有企业发行证券资格和上市条件的约束,把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到次要地位,投资者就会逐渐远离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就会逐渐萎缩,最终也不利于更多的国有企业改制。
在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确实存在个别偏重于国有企业利益而忽略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比如,允许还不是股份公司的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 便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以在转换期可以转换为股票为特征的,而国有重点企业在转换期能否改制为股份公司尚未确定;作为债券持有人拥有转换权的对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较低,一般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如果国有重点企业因某种原因在转换期不能改制为股份公司,投资者势必因失去转换权而受损失。
因此,利用证券市场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作为一项政策是适时正确的,但在证券立法时,必须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宗旨,不能为了单方面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而忽略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今后制定证券法时,应当将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中偏重国有企业利益的规范予以修正,一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赋予所有证券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二来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确保证券市场公正有序的持续发展。
二、证券法应规制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