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合作社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姓名:张晋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专业
指导教师:@
2011
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合作社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中国合作社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2001 经济法专业学生张晋芳
论文摘要:
本文围绕我国的合作社立法依次深入探讨了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合作社的
法律特征、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合作社法的立法体例选择
和合作社的民事责任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各
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这些类型各异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扩大就业、促
进市场竞争,保持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说
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方兴未艾的话,西方合作经济的发展则早已走上正轨、走向
成熟。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的合作经济比中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更加快速、
更加成功呢?我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政策和立法上给予了合作经济
组织极大的方便。而我国由于历史和理论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合作社立法和
政策非常不明确,由此也导致合作社发展中身份不明、名称不统一、执法司法工
作混乱等一系列问题。此外,目前我国企业改革已经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新阶段,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应当培育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平等
要求规范主体的法律必须是统一的、无歧视的。合作社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共同劳动、成果共享、按劳分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法律特征符合了现代企业的法律特征,同时更以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以及不以
盈利为目的的法律属性区别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而相对独立。因此,我们不能人
为地排除合作制的生存空间,有必要制定一部合作社法,既是为我们方兴未艾的
合作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供给,更是为了建立健全我国的现代企业制
度体系。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合作社与集体制、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形态、合作社与
股份合作制的比较分析中认识合作社的法律特征。合作制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区别
表现在1、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集体制经济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2 合作经济的产权结构是社员个人股权联合的清晰的产权结构,集体制经济的产
权是不落实到职工个人的产权结构。3、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 4、企业内部
职工工资分配上不同 5、合作制和集体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同。与我国的股份
制企业、合伙企业相比,合作社有以下法律特征: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
作社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群众自愿组织的,其成立应遵循自愿原则,即是否加入
以及如何加入合作社由自己自主决定,无需征得其他社员的同意,他人也不得横
加干涉,更不得任意强迫。不仅如此,已加入合作社的劳动群众仍有退社的自由,
他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退出合作社组织。而股份制企业既不可由股东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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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合作社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加入(股份有限公司在入股人数上的开放性与合作社似有相似之处),更不得抽
回股本。依据现行合伙企业法第 8 条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 2 个以上合伙人的
规定,似乎合伙企业也具有合作社的开放性特征。但在合伙企业的实践发展中,
合伙人通常有直接或者间接的亲属或者朋友关系,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够加入进
去的。而且,合伙企业的所谓“自愿退伙”是在一定主观和客观条件下的退伙,
与合作社的自愿性不可同日而语。2、社员须出资入股。典型的合作社组织要求
参加者人人出资认股,每一社员必须至少应认购一股。合作社企业的社员认购的
股金,与股份公司股东认购的股金相比,从单纯的形式看,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
或者实物等,,他
们是生产者和劳动者(或惠顾者),而股份公司股金的持有者为股东,他们基本
上是非生产者或者非劳动者,而是资本的所有者;在合作社企业内部,社员既是
出资者,又是劳动者,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实现了直接的结合,而在股份公司内部,
股东一般不是生产者,他们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里,生产资料和劳
动者并没有实现直接结合,相反,他们往往是分离的。因而前者劳动者雇佣资本
后者是资本雇佣劳动,存在剥削的可能。3、合作社的财产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从所有权角度讲,合作社的财产性质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合伙企业财产共同共有
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社所产生的是集体所有权。4、互助合作、共同劳动、民
主管理。此外,从法律规定来与其产生发展现状来看,股份合作企业并不能成为
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