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热源生产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生产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产销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或
(七)供热产销单位也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热产销单位足额交纳热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二)产权单位热用户应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并按供热产销单位的要求安装监测、计量仪表及排气阀;
(三)工业蒸汽用户应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汽参数和月用汽计划;
(四)不得自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不得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窃热设施,严禁私放、偷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六)共用一个供热系统的用户,不得单独提出停热申请。
(七)其它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热产销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为18℃±2℃,不低于16℃。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的;
(二)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四)其它非供热单位因素。前款所列情形须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八条 城区采暖期自当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在设计规范内供热产销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达到国家设计规范标准(第二十七条 所列情形除外),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一个供热系统中居民用户室内平均温度应当不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标准±2℃。
居民用户室内日平均温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产销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供热产销单位应在接到用户报告后24小时内,查清原因,并予解决。或者用户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因室内温度发生争议,热用户室温应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记录的温度为准。
因供热产销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产销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产销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凡属用户设施设备、用热建筑物保温不好等原因造成的供热质量不达标,其责任由用户自负,供热产销单位应组织技术力量,提出技改方案,由用户自行解决,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公有供热设施资产安全和公共设施利益安全,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产销单位的资产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供热产销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擅自将经营的供热设施资产进行处置或抵押。
供热产销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将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内容、违约责任等向社会公开,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供热产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第五章 热用费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供热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