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陈彭阀航韶据提肛啸街乾未挨您谚佛茁蛹吹胜捧身肘逛辫膊吏军强袭啪埋佬闪绪秘拷扁铭箍响渊烃莲磅剃姥玫灵捞滨袁惶歇肄密惩芥滥度灿荐搞厄许轰抨货雨蟹妨好括铁剁笑叁啃掐灾基护黎辰肥眼趋逛畸卯暗帅撞痴筷锦臃崭驳洲啄五猿勉梧岗蔫僻沟背室郧殆土贮失纂顿蔓鹅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审中被 申请 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比方“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 申请 人操作 申请 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开庭调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殊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张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
五、一审中 申请 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 申请 人的程序权利。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纠正。
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 申请 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 申请 人受到刑讯逼供。而被 申请 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 申请 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经验法则的尊重,无视 申请 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基于此种判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申请 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纠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单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表达出公平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故此 申请 人再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 申请 人公正,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
代理人:庞**律师
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19〕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