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效劳;
〔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六〕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捕杀狂犬;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缴占道售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犬只经营者工商登记,监督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控、人间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养犬有关的效劳收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开展文明养犬评比活动。
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催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
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按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应当经住所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犬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单位确因需要饲养护卫犬只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饲养地不在对外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居民区;
〔三〕有确定的犬只管养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五〕有健全的养犬平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登记申请;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平安管理制度。
单位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居民不得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居民养犬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养犬申请,应当对养犬的必要性及拟养犬只的品种及数量认真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