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村治理的变迁及有效治理路径选择
摘 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适度规模经营群体经济实力扩增,改变了传统乡村的社会结构。分析各经营主体利益和特点发现,目前合作社是乡村自治最恰当的选择。构建“村两委+合作以来,以村两委为代表的基层组织在提供乡村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中的表现力不从心,管理范围渐渐缩小,政治权威屡遭质疑。
在长期城乡二元体制下,大量乡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被迫改变。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崛起,新精英阶层涌现。要么因较大的经济实力,要么因智慧的头脑,新精英阶层在乡村社会中地位较高。这些新群体有参与乡村治理的强烈愿望,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
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等合法治理主体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尽管政府组织依然享有治理乡村的法定权利,但其权利遭到了新崛起主体的分割和分解。在一些集体经济弱的乡村,村两委治理主权遭到了更大冲击。
学者们调查发现,适度规模经营群体之所以能够留守乡村,除了便于照顾家庭实现其自雇经营的就业方式,其余的是为了谋取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等公共职位,以便获得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地位[2]。
农民合作社能感召联结一大批农户,从合作之初承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属性,悄然兼具经济与治理双重属性。农民合作社对社员纠纷处理、村民矛盾等自治范围的事务多有涉及,影响着乡村治理格局。
乡村中的宗族族长、乡贤群体和部分乡绅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部分影响,但这种影响大多局限于特定节日、特殊场合和特殊事件上,其治理作用长效性不稳定。以农业经营能手、退休干部、返乡创业人士等为代表的新精英阶层,帮助农民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团结农民增加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在乡村社会中信望较高,特别是在民主选举、重大事情决策、调节乡村成员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于此,现阶段乡村社会权利平衡体系出现了严重失衡,影响了乡村治理效果,已成为制约乡村社会全面进步的主要因素。一方面,乡镇政府是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权力中心,其权力不断扩张、泛化和异化,难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社会自主性权力的象征,其自主性权力受到乡镇公权力挤压并出现“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而呈萎缩和弱化的趋势。
有学者指出,我国“乡政村治”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不仅仅在于压力性运行体制,也不仅仅在于不合理的财政体制,而在于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即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3]。
与农民在小块土地上生产经营的分散性相对应的是其利益表达的分散性,因而传统农业生产难以形成有组织性的力量去维护自身权益。改革后,国家强制性行政力量在乡村社会成式微趋势。然而由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我国村级组织系统和能力不完整,一些宗族势力、黑色或灰色组织,甚至邪教组织在一些农村地区活跃起来,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侵害了农民正当权益。
3 乡村有效治理的路径
基于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情况,新时代乡村治理过程应遵从国家公权力与社会自主性权利相互衔接、增强互动的原则,通过“村两委+”模式,服务于新时代乡村治理、乡村产业发展、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等方面。
合作社更适合“村两委+”乡村治理模式
当下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