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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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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务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分析
2002年2月21日,山东枣庄市股民张先生状告渤海集团,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4月19日,张姓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准时在济南中院开庭。有报道
称,这是全国第一起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的,而在其后颁布的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和《证券法》中,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既然证监会处罚
渤海集团依据的是《股票条例》,如何判定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就成了一个难点。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还在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
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股民要状告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证监会的
处罚,认定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要控告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
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是否就排斥了其他法律法规?这也是为什么舆论认为司法解释给证券
民事诉讼设了很高门槛的原因之一。就本案来看,如果原告是渤海集团重大遗漏行为的受害
者,那么,还是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告上市公司。
(二)虚假信息和股民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问题是真正的争论焦点。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购买渤海集团股票,
完全基于对渤海集团所做虚假陈述形成的合理信赖,原告的投资是基于对渤海集团公开信息
的分析,同时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也确实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因此,此案应该
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只要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这种虚假陈述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
损失,原告也因此造成损失,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渤海集团认为,虚假证券信息侵权案件中的“果”,不是财产受到损害,而是知情权受到
损害,投资者受损结果的发生是一果多因所致。同时,渤海集团认为原告对交易受损应自负
其责。被告律师要求原告答复并举证:原告在何种情况下购进的渤海集团股票?是否长期关注渤海个股?是否知道买入后有盈利的时机?原告律师拒绝答复,并称是否答复是原告的权利
而不是义务。渤海集团辩称,对于《上市公告书》中遗漏事项,渤海集团已于1999年补提了贷款1996-,。此事项已披露于本公司1999年中报、1999年年报、2000年中报、2000年年报及2001年中报。集团认为1999年补提半息前的信息披露行为即使虚假,这种虚假的程度也是微小的,而且
已经进行了补提且进行了披露,对能够理智判断的投资者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笔者同意上市公司的观点。因为原告是在上市公司补提利息之后购入股票的。投资者在
购买股票时,更多应当关注的是近期的会计报表,而不是较早的财务信息。而且,从会计信
息披露后的市场反应来看,虚假财务信息的作用效果应当是有一定时限的,如果公司遗漏的
信息是十分重大的,那么1999年开始公司补提利息时,其不良影响应当已经被逐渐消化,
到2001年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决策不再有重要影响。所以,与其说原告的损失源自被告的重
大遗漏行为,不如说是因为证监会处罚这个利空消息。因此,就渤海集团诉讼案来看,被告
会计信息的重大遗漏和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除了以上几个焦点问题之外,在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在有关证券市场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目前可能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在逐步加
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有一些基本概念依然十分模糊,如果不引起人们重视,可
能误导整个市场秩序的走向。
(一)如何看待遗漏的信息
从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可以看出,即使投资者依赖了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公司
补充会计信息之前购入股票,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还牵涉到一个重大性的问
题。前面已经谈到过,对重大性的判定,最低标准是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上市公司
披露信息需要成本,要求上市公司事无巨细都披露是不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只对信息披露
范围做一大致规定,并不是说这些披露内容都是重要信息。因此,这个标准可以被看作是证
监会处罚上市公司的依据,但是,是否就成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依据?
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
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
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在我国的部分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3条规定: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