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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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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知识点
第五小组
张倩 章小雨 赵佩芝
周洁 朱甜丽 代维 邓雅玲
依法求偿权
听听,
经济法知识点
第五小组
张倩 章小雨 赵佩芝
周洁 朱甜丽 代维 邓雅玲
依法求偿权
听听,
笑笑,
想想。
国内物价像坐飞机可是工资却在爬楼梯
染色馒头
瘦肉精
硼砂猪肉
概念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外,还包括因为偶然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旅游业中的依法求偿权
旅游者因购买与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的求偿权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地位看消费者无疑处于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们易受经营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另一方面,由于求偿的艰难,使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放弃索赔。
特点
因此,从保护社会弱者的宗旨出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在增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加重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仅见于消费者保护领域。

消费者的求偿权仅存在于消费领域。尽管消费者的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它只发生于消费者与相关的经营者之间,亦即消费者只可对相关的经营者主张这一权利。离开了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任何意义。
特点
1、求偿权的主体
商品的购买者
商品的使用者
服务的接受者
第三人(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2、求偿权的客体
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内容
3、消费者接受赔偿损失的方式:
修理、重作、更换、退还货款或按合约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4、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表现:
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
不予赔偿
5、赔偿权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此规定,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
此外,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可知,消费者求偿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993年,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以物抵债的方式从某市火柴厂购进一批“求知”牌取暖器发售给本单位职工。不久,职工支某家的取暖器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全家三人被烧、烫成重伤,其中支某受伤尤重,住院期间两次病危,后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才幸免于难。为取得赔偿,支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市火柴厂和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赔偿其人身与财产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某市火柴厂和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支某一家的各项损失235550.9元。对此判决,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某市火柴厂以非正常手段取得了“求知”牌取暖器的合格证,其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对支某一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从某市火柴厂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购进取暖器发售给本单位职工,对产品质量未有足够重视,应负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市火柴厂与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赔偿支某全家的医疗、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243723.45元和27079.27元。
案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