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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
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
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
35 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
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
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
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
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
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
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
3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 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
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
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
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
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
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
得,并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
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
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