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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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现状……什么这么说呢,还是听听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霍夫利法官 <JUDGE THOMAS > 是如何说的吧:“绝大多数的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这是由于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而德国柏林的夏洛登堡法院案件的执行率为15%至20%。对此,该法院院长的解释是:“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因而说“执行不能”在其他国家是存在的,所以“执行难”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
(二)执行难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难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下面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由一个侧面反映出执行难的现状。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执行行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执行工作初步步入良性循环。但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有些问题表现仍较突出。
1、对“双扶”企业和改组、改制企业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地方实行财政包干,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地方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一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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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性政策,对本地的“挂牌”企业进行政策性保护。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在清算整顿、脱钩移交、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脱壳经营”等形式,抽逃、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甚至债务主体不明,造成事实上的债务悬空,致使所涉案件执行难。
2、涉及乡镇局委、村委会案件难执行的问题。这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部门经商办企业时挂靠所遗留的问题,而目前这些单位又都是靠财政吃饭,基本没有剩余资金来履行债务。法院不能对涉案单位用于维护正常办公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个别涉案乡镇、局委在思想上仍然存在特权意识,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执行。
3、执行中涉及稳定的问题。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拖延执行,四处上访。法院一旦强制执行,企业就鼓动不明真相的职工、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委、政府、法院,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有一些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且偿债能力差,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激化矛盾,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4、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除生活必需品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强制执行有可能会危及其正常生活。这种情况在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表现比较突出。
5、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造成难执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信用观念弱化、信用体系缺失,再加上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不但不主动履行债务,还转移、隐匿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而人民法院也只有财产调查权,没有侦查权,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另有些当事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外出,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导致一些案件的执行难。
6、涉执犯罪刑罚程序难以有效启动的问题。虽然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罪与非罪、犯罪主体、立案标准、证据的收集等问题的认识不一致,造成对该类犯罪的刑罚程序难以有效启动。
7、农村房产难以执行的问题。在农村,房产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又是其生活的居所,从保护当事人生存权的角度而言,不宜对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即使法院在执行中查封这些房产,也难以处理:一方面,农村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社会,被执行人所在村村民没人愿意购买被查封的房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的房产大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出现“房地分离”的情况,拍卖查封的房产又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
8、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除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造成一部分案件难以执行外,还有一些案件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后,由于种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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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不再到法院催促执行,或者当事人因生意原因长期外出,法院无法查明其信息,采取公告等方式也无法查明当事人的下落,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9、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假举报、告假状,拖延执行,还有的当事人以自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