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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docx

上传人:yusuyuan 2022/4/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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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闻名教育家陶行知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教育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更是毋庸路疑。
人生在世,群体的控制。我们应该理解为这里所指的“自我控制”就是德治。其主要办法称为“修养”。包括:自学、自省、自律等方面。人治是指人们按照共同意志治理社会的目标与过程。而现在对“人治”的定义和解释完全是南辕北辙。据说,提出“人治”最早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就是人治;民主政治视为法治。历史上的君主专制也好,寡头政治也罢,他们的人治都是通过法治与德治来实现的。当法治与德治失去度,丧失平衡时就会出现极端一一暴政、专制。以法治过度为特征的极端,表现为专制工具
一一即军队、警察权力过大,消灭***盛行;以德治过度为特征的极端,表现为迷信、崇拜、愚昧盛行,消灭人的个性与人格。所以,给人治正名,赋予它准确的概念,摆正人治与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是必然趋势,其时机也不会太远。
法治与德治的概念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文化中,其理解和解释有所不同。应该说,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法治是德治的升华,法治的出现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必然产物。现在好多学者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家与儒家来截然划分法治与德治是不恰当的。实际上法家与
儒家的理论中都渗透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如:孔子提倡的“克
己复礼”,其“礼”既含有道德、礼节,也含有法律、制度。
“孔子谓季氏:’八侑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其中的“孰不可忍”的不是礼节,而是破坏了周朝等级制度一一即突破了现在的省区级、厅级、处级干部不同的分房、乘车等福利待遇标准,是属***行为。同样,法家主张“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执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这都证明,德与法,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历来紧密不可分离关系。没有道德基础,无从谈起法,法没有道德内涵也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中国古代对法律条文有过“律”、“刑”等称呼。从甲骨文到金文都能找到“律”、“刑”的字迹。出现法律条文必然就相应地产生法治。“以法治国”的主张是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韩非提出来的。然而,比法治、德治更悠久历史的就是人治。
中国的历史贯穿着君子治国,贤达治理社稷的故事。每个历史时期,每个重大事件都有它的代表人物。朝代的更替从来不是法律欠缺所导致,而是很好的法律,却人治的原因丧失其执行,道德被沦丧,从而又出现新的明君实行新的人治,达到大治。
中国战国是动荡纷争的年代。七国之间势力相差无几,法律制度、道德、环境也大同小异。所以,相持了二百多年。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商鞅主张实行变法,不顾利益集团的反对和抵制,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最后统一了七国。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从文武之道到贞观之治,从乾隆盛世到改革开放无不都是人治的具体体现。再好的法律也由人来实施,再严明的制度也因人治的原因,其过程、其结果出现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再细致的督察、复查都认可。这就是人治对法治、德治的绝对主导地位。不管儒家还是法家,其主张和说教都是人治,只不过人治的前提下法治与德治的度量、强调上有所倾斜而已。
我国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