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3
《前沿》 2006年第 10期
3 论死刑犯的生育权
王冠谢晶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47)
[提要] 死刑犯的生育权触及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点, 本文中笔者剖析了死刑犯生育权的性质, 其次
提出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最后研究了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 死刑犯生育权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267 [ 2006 ] 10—0109—03
生育是人类实现种繁衍的唯一方式, 无疑是神以, 生育权属于身份权, 具体应纳入身份权中配偶
圣的。那么“死刑犯”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权的范畴。目前第二种观点为通说, 但笔者却不敢
体, 作为失去人身自由的罪犯是否具有生育权呢? 苟同。
这是 2001年浙江省舟山市的一名新婚妻子向当地首先, 它剥夺了那些无配偶或者丧失配偶的人
两级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怀上已被判处死刑的丈延续后代的正当权利。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
夫的孩子而给我们提出的问题。这位新婚妻子的请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逐渐认为婚姻并非唯一
求已经闯入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真空可选择的生活方式, 单身、同居等生活方式正逐渐
地带, 虽然最后这位妻子的请求被驳回了, 但是由被接受。然而, 人们不选择婚姻生活, 并不代表他
于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们不想生育。婚姻必然导致生育的传统观念已经受
“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大讨论。到挑战, 与此相对应生育必须以婚姻为前提随着生
一、生育权的性质活方式的转变也必然无法为人们普遍认同。因为生
对于死刑犯生育权的讨论首先需要明确生育权育是一种基本的权利, 它并不因为婚姻是否存在而
的权利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 发生变化。所以对选择不结婚的人限制其享有延续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如一些学者所指出: “属于后代的权利, 这无疑是一种人权上的限制, 是有悖
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 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于人性的。
权; 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 而不以是否其次,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
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 不管有 2001年 12月 29 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无配偶者都享有生育权。(2) 生育权是一种夫妻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
之间的身份权, 属配偶权中的一部分, 并且认为生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
育权实际上是夫妻共同生育权。理由是身份权利是有共同的责任。”在这一条中, “公民”未加任何
平等主体的公民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它不限制, 应理解为所有的公民, 无论是男是女, 是否
象人格权那样是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地享有, 并且是结婚, 是否有配偶。后面的“夫妻双方”应理解
依法终身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完全是基于特定的身为对共同责任的强调, 是一种特别规定, 而不应理
份, 而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 解为对前面“公民”的限制。
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 由双方共同享有。所再次, 由于身份是相对应的, 因此身份权之间
[作者简介] 王冠(1983 - ) , 女, 江西鹰潭人, 南昌大学法学院 2004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