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docx

格式:docx   大小:3,788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docx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4/7 文件大小:3.70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者利用。
  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路、铁路、民航、水路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置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的机制,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共建共享。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采用焚烧发电等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卫生标准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
  (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四)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
  (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送移出地、接受地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接受。
  移出地、接受地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