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利润 3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 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 2 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
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 2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
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江苏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 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3 年以上,年龄在65 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8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