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创   建
  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文明办;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文明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如确属需要,也可由省文明委或省委、省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明村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明村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村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情况,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务公开情况,预申报、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2、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省辖市文明办,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省级文明村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加强检查督促。在非评选年,各省辖市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文明村标兵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须报省文明办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文明村测评标准
内容
标准
分值
计分办法
考评记录
考评分
Ⅰ
经
济
发
展
效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
4
现代高效农业和非农产业收入占村经济总收入比重低于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的扣2分;经济发展速度低于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的扣
 
 
益
良
好
18
分
2分;村人均经济总收入高出省辖市村平均水平50%、100%以上的,分别加1、2分
(2)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4
村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
 
 
(3)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4
违规收取费用,农民负担超过政策规定范围的扣2分;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未落实的扣
 
 
2分
(4)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2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未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低于40%的扣1分
 
 
(5)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所在省辖市农村平均水平
4
农村人均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2分;百户家庭电话拥有量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百户家庭电脑拥有量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
 
 
1分
Ⅱ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成
效
明
显
18
分
(1)加强对村民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水平
5
缺少广播、宣传栏(橱窗)等宣教阵地,或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扣1分;没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扣1分;村民对村规民约知晓率低于80%的扣2分;有不守信用现象,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发生一起扣1分;村特色创建活动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过的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