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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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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2/4/8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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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片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污水处理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七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景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景(排水景)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景,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景,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景。
第二十条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
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同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景、污泥处理处置景、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景等服务质景和数景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景和质景、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景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