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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钓鱼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为全国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会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执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