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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条例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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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2017年2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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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落实乡(镇)、村寨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三)建立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组织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
(九)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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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安排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受理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辖区内农村消防设施的管理,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伍建设;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五)组织扑救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收集整理消防工作资料,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七)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农村消防工作:
(一)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制度;
(二)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村寨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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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辟防火带,负责村寨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村民鸣锣喊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和管理志愿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八)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监护责任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用火用电监护;
(十)建立并落实农村消防互查互救机制。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学****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和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
(三)进行火灾扑救;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五)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
第十八条 村民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义务:
(一)遵守村寨防火安全公约;
(二)发生火灾时积极配合灭火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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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不占用防火隔离带、消防车通道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柴草、饲料等可燃物;
(五)不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堆放易燃物、可燃物,新建房屋与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六)及时检查、更换室内用电线路,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
(七)不使用“老虎灶”,不在木质楼板上用火,定期清理火炕、烟道,不在有木质楼板的室内和不安全区域使用明火或取暖设备烘烤衣物、腊肉等;
(八)学****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九)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州、县(市)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