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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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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房屋权届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贵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资料。
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他项权利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权届证书后,重新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五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活单;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预购的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他项权利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权届证书后,重新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的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原房屋设计用途的;
(三)房屋经批准翻建、改建、扩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街道名称、门牌号数改变等非房屋权利人的原因需要变更的,由房屋权利人持房屋权届证书到颁证机关更改。颁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房屋权届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变更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歹0资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房屋权届证书;
(三)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证明资料;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接收房屋权届登记申请,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收据的时间为受理时间。
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量后绘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系数。
房地产、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指定测绘单位。
申请人对分层分户平面图有异议,要求重新测量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重新测量后确认。分层分户平面图无误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有误的,由造成错误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权届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申请资料;
(二)核准登记;
(三)颁发房屋权届证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登记的房屋需要现场查勘的,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要求现场查勘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勘。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权届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必须颁发国家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届证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房屋权届登记的时间、地点、程序、登记费用和标准、所需资料和工作人员姓名,根据情况,可以采取集中受理、现场办公、统一颁证等便民措施。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房屋权届证书因破损等原因换领新证,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届证书: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有权届纠纷的;
(二)房屋限制转移的;
(三)需要补正、充实申请资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房屋灭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核准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产登记册上记录,并且在房屋权届证书上注记。
经核准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相应记载。
经核准以预购商品房借款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预购合同上加盖抵押专用意。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房屋权届证书:
(一)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的;
(二)提供资料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