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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
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根据《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进
行变更。
变更时,发行人应提供“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改后的发行方案,“发
行方案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发行方案更改提示”和更
改后的发行方案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如无特殊原因,发行人应将第五、六、七、八条中所列文件于
发行前第三个工作日 10:00 之前送达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超过
10:00 送达的当日不计算作一个工作日,从次一工作日开始计算,后续日期
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日次一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情
况公告》(格式见附表 1),公告当期金融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
等要素。
第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
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
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金融债券,还应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
3明、年度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每年 7 月 31 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三)每次付息日前 2 个工作日应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
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四)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向投资者披露
延期公告说明。
第十三条 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除需按第十二条规定持续披露信息外,
还应公布以下内容:
(一)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
现金流量表;
(二)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披露上一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
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三)债券付息时应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
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四)按规定提前赎回、延期支付利息或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11 号规定提前 5 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备案,
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应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发
行人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
等专业机构;
4(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发行
人应按《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变更,更改时应提供“更改提示”
和更改后的文件。“更改提示”中应阐明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更改提示”
和更改后的文件将一并上网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更改已披露文件的行为,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记
入信息披露非标准化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落实专人负责制,并将负责信息披露
事项的人员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报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和中
央结算公司备案。
如负责信息披露事项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
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文件形式报送同业拆借中心和中
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本细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
形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形式的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
券信息网予以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格式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