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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引用标准)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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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引用标准)改.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2/4 文件大小:2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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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引用标准)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引用标准分类:通用部分分项:变配电所(室) 序隐患内容治理依据(引用标准条文内容) 标准名称及代号条款号 1 变电所设置在高温场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五) 2 变电所设置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六) 3 变电所与厕所、浴室和有积水的场所相贴邻。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七) 4 变电所与爆炸危险环境(或有火灾危险环境)相毗邻。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注: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 (八) 5 变电所设置在有积水的低洼处。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九) 6 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变配电所设置在多层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注:多层建筑指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单层公共建筑。 7 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变配电所设置在告层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 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 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序隐患内容治理依据(引用标准条文内容) 标准名称及代号条款号 8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设置在有腐蚀性气体(或: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场所。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9 1. 高压配电室没有设置独立值班室。 2. 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但面积不足。有人值班的配电所, 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 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 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注:“适当增大”系指应有放置值班桌(或控制台)的地方,以满足值班的基本要求。 10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11 油浸变压器室没有安装防火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12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采用可燃烧材料。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3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为内开。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 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14 变配电室没有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5 变配电室电缆沟没有防排水措施。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6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从变配电室内通过。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 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分类:通用部分分项: 接地序隐患内容治理依据(引用标准条文内容) 标准名称及代号条款号 1 电源为 TN 系统,配电线路没有采用 TN-S 系统。当电源采用 TN 系统时,从建筑的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00 2 TN-C 系统在建筑物的入口处未作重复接地。系统中 PEN 导体(或保护导体)应在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