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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 整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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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 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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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iii[v]然而,若进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配合关系,我们将发现此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极为复杂和困难。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
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应否增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的问题,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相当激烈,几乎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所有学术研讨会均涉及此问题,人***工委相关部门也曾将此问题作为重点议题加以讨论。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目前出现的问题完全可以利用再审制度予以解决,或者通过一定程度上扩大再审主体适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从域外立法例来看,仅有法国和台湾地区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者则认为,目前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存在局限性,不足以保护案外人利益,有必要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救济第三人;有无立法例并不能决定应否构建制度,且扩大主体适格无法解决现有问题。iv[vi]










诚然,我国应否设立某种制度,不必拘泥于境外的制度,而应以我国的具体国情为决定因素。故立法例的有无、多少,不应成为赞成或否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由。不过,境外的立法例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就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的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第三人另行起诉制度;二是以法国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第三人另行起诉制度建立在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之上,既然第三人未实际参与诉讼程序,自然不受该诉讼判决的拘束,完全可以基于其固有地位另行诉讼,在后诉中对前诉判决确定的内容加以争执或否认,因而自无对前诉他人间确定判决提请再审或起诉撤销的必要。从理论上言之,第三人另行起诉制度是对第三人“最优厚之程序保障方式”。v[vii]民事诉讼因采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判决效力具有相对性乃“当然之事”。vi[viii]然而,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维护实体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统一解决纠纷的必要性、确保判决的时效性等因素,各国法律无不在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之外,例外地将判决的效力扩张及










于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若严格奉行判决相对性原则,允许受判决效力影响的第三人无视判决的效力另行起诉,必然会出现矛盾判决的情形。在我国判决效力相对性理论尚未被普遍理解和接受、人们难以理解矛盾判决的现实下,另行起诉救济第三人的立法模式,恐难为公众所接受。就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这两种立法模式而言,究竟孰优孰劣,这是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争执的焦点所在。关于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区别,通常认为二者在原告适格、提起事由、管辖法院、诉讼对象、法律效果、审理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有显著不同。vii[ix]其中,最实质的差异有二:第一,法律效果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仅追求撤销前诉判决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对原判决在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并无强烈影响,较少冲击前诉判决的效力;第三人再审之诉则会全面颠覆前诉判决的效力,对前诉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效果。第二,性质不同。再审是前诉讼程序的再开与续行,因而在理论上再审的原告势必以对原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有当事人适格者为限;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仅着眼于撤销前诉判决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必在所有的案件中均以对前诉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有当事人适格者为限,换言之,可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范围必然比再审原告的范围更广泛。即便如部分学者所言,放宽再审主体的适格范围并扩张再审事由,允许第三人申请再审,依然存在一个大问题:“前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与“前诉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很可能有不同的内容,若允许第三人通过再审之诉全面颠覆前诉当事人之间已经前诉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即存有疑问。viii[x]况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