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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框架下的亲子鉴定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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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框架下的亲子鉴定研究.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1 2017/2/4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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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婚姻法框架下的亲子鉴定研究摘要 201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通过,此解释一出,引发了各方的热议。本文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出发, 充分研究第二条法律条文的内涵以及适用规则。以此为前提, 在婚姻法的框架下阐述亲子鉴定的概念以及我国亲子鉴定的基本情况,同时对我国的亲子鉴定制度给出一些建议。关键词亲子鉴定婚姻法亲子关系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2011 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通过,其中有很多条文都引发了各方争议,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这篇文章中, 笔者想要探讨的主要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中关于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的规定。一、亲子鉴定概述亲子鉴定, 指利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原理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所进行的鉴定。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 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的确认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亲子鉴定技术已经非常成熟, 并且相对简便, 准确率高, 在诉讼中尤其是亲子关系的确认中被应用得非常频繁, 并且不仅是我国, 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二、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 2 一般来说,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有可能最终会导致败诉。但在这种类型的亲子关系诉讼中, 若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 则不能进行亲子鉴定,这样会导致申请一方的败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二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首先, 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 若另一方拒绝, 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同时, 本条文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纠纷, 如果没有任何证据, 或仅仅是猜测、臆断, 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 主要包括两种, 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 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这些案件中, 若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相对完整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对方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并且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是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若拒绝鉴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其实, 这样的证据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前的批复中已有确立,而婚姻法则将其明确纳入了法律规范体系中。三、亲子鉴定在婚姻法上的应用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在离婚诉讼中男方请求进行亲子鉴定,通常是男方发现或者是怀疑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 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确认两者是否确为父子关系; 3 2 、女方索要抚养费时女方或男方向法院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 通常是女方向没有婚姻关系的男方索要抚养费的情况; 3 、女方主动向法院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通常是女方要证明婚内所生孩子不是丈夫亲生,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四、我国亲子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由于《司法解释(三) 》的出台,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频率会快速增长,但是我国在亲子鉴定中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