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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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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
4、关于发卡人的变更,应当设立地位继承制度。
在发卡人转让与预付卡有关的业务时,或者进行合并、分割时,或者发生自然人继承时,该业务的受让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法人、分割后全部继承该业务的法人、由于继承而取得该业务的自然人,应当继承预付卡发行者地位,承担原发卡人的一切与预付卡相关的义务。在发卡人终止时,如果是作为自然人的发卡人死亡,其继承人负有偿还预付卡余额的责任;如果是发卡人解散,预付卡作为一般公司债务或一般破产债权参与清偿。
二、完善监管制度
建议以工商监管为龙头,构建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发放预付卡。
工商部门确定发行预付卡门槛,发行预付卡的商家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经历,较强的经济实力,较高的注册资金。由工商部门统一制作预付卡发给各商家,限定预付卡发放金额,发放预付卡采用实名制,购买者凭身份证购买,商家与工商部门联网,这样工商部门能准确地统计谁发放了预付卡,预付卡由谁购买,发放了多少预付卡,消费多少还剩下多少资金未消费。
2、建立保证金制度
欲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方,必须根据预付式消费卡发行计划的一定的比例,先行提取保证金,在银行开立相应的保证金账户。账户中的所有款项一律专款专用,只负责对因发卡方的违约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同时进行保证金留存制度,规定发行企业必须留存预付款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作为风险保证金,以保障持卡人权属的实现。此外,也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来解决巨额保证金的管理。如金融机构应当参与到规范预付式消费卡消费的工作中来,可以试行消费者将卡内金额储存在商业银行设置的中间账户中等方式,一旦企业逃逸,消费者可向该银行申请退卡。银行与工商部门进行联动,经工商部门核实情况后,银行可以将中间账户中的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某些不法商家卷款逃逸的企图。
3、严惩商家违约行为。市民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的同时就与商家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商家关门或转行应该告知消费者,有退还消费卡内余额或更换消费卡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有些消费者持有小额的预付式消费卡,在商家违约后考虑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往往忍气吞声。可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消费者集体上诉。市民可要求商家返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如数额过高或受害者较多,商家的恶意违约行为可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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