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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购买演出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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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购买演出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法律分析.doc

上传人:金钏 2022/4/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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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购买演出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法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通过网络购买演出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法律分析
【摘要】近些年来,观看明星演唱会、话剧、舞蹈等各式各样的演出越来越成为人们常见的娱乐休闲方式。消费者在花费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购票后因故无法按时观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时,是否消费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法律对后悔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等都做了特殊规定;(2)单方性,法律只赋予消费者该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3)无因性,消费者行使此权利不需要任何原因,只要是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4)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后悔权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消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通过网络购买演出门票不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分析
1、基于对法律文义的理解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法律文义来理解,《消法》规范的行为包括“提供商品”与“提供服务”。对于在提供商品/提供服务中均需适用的规定,《消法》的表述中会同时列明商品与服务,比如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又比如说“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但是,《消法》第二十五条只提及“商品”,未提及“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只适用于销售商品的情况。
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明确门票是否属于商品。笔者认为,从门票的属性来分析,门票属于证券的范畴,因為演出门票的属性符合证券的特点,即演出门票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观看演出的权利及代表财产的权利)。若从使用功能方面侧重考量,演出门票属于资格证券;若从财产价值功能方面考量,演出门票属于有价证券。证券的权利特点在于它是由两种权利组成的:1)证券所有权,即证券物质的所有权(一张纸);2)证券权利,即依照证券上的记载而得享有或行使的权利。证券权利以证券所有权为前提,即证券权利必须通过证券的物质载体而存在。证券所有权为物权,但证券权利是根据证券上记载的内容发生的权利,因此不同证券有不同的证券权利。很多人错误地把演出门票的出售当成是商品销售的原因在于把证券所有权错误地等同于证券权利。
既然演出门票为资格证券即权属凭证,它就并非为《消法》规定之商品的范畴,如上所述,《消法》中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权是法律赋予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一种特别保护权,是对民事平等关系之间意思自治的一种突破,因此在适用上应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而不能随意作出扩大化适用,故对于商品销售中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不能类推适用于服务销售。
2、基于对立法原意的理解
从立法原意的角度来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定的一种后悔权。在网络交易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信息(如外观、尺寸、材料、质地、做工、质量等)不对称日益突出,双方之间形成欺诈或误解的情形也随之增多。在实际收到商品前,网络消费者无法像实体消费者那样客观判断商品是否与经营者描述一致,其在下单时所预想的商品状态,与实际交付商品极易产生心理落差,法律是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了消费者法定后悔权。
与上述后悔权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