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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第1--16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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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第1--16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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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第1--16批).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截止 2017 年 3 月)已经发布 16 批指导性案例共 87 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 14 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3 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
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 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
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 480 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
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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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
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 100 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
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
意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 121 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 60 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 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 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 2006 年 4 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 55 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 2004 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
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
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4 号
王志才故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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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故意***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案件, 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 26 岁)在XX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 2005 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XX省曲阜师X大学继续专升本学****2007 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
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
10 月 9 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