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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既未遂并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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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既未遂并存浅析.doc

上传人:司棋夸克 2022/4/1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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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既未遂并存浅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既未遂并存浅析
【摘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若售出部分大于未售出部分会导致一罪中既遂、未遂并存问题出现。通过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未遂形态如何定罪和应该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讨论。得出对销售伪的情况”[3]当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被销售出去时,国家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已受到了侵害,尚未销售出去的也对客体产生侵害,但这种侵害在既遂行为中已评价,若法律再将未遂行为定罪,则出现重复评价情况。故既遂行为可吸收未遂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是按照销售的情况而定,售出部分构成本罪入罪标准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定。未售出部分不构成犯罪的,则以量刑情节论;未售出部分构成犯罪的,则看其销售金额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刑罚的哪一格,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以处罚重的定,另一形态也以量刑情节考虑。但是我国刑法中的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规定,存在于吸收犯之中,吸收犯的前提是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本罪是指一个销售行为出现多个形态,导致罪名选择上的冲突,而非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吸收。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按法条竞合处罚
(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判断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构成标准说认定。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4]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由意识外因素没得逞,出现了部分售出部分未销售出的状态,在两者均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侵犯一个客体,实施一个销售行为,为实质的一罪,数罪需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而在未售出的也构成犯罪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犯罪故意,不能用数罪处罚。本文分析的情况属于同种中的既遂和未遂,没有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一个销售行为导致既遂和未遂结果,只能以一罪处罚的情况,导致了以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处罚的争议。区别在于想象竞合是数个犯罪结果罪名上的竞合,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结果数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在销售假冒不合格的注册商标商品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伪劣产品,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伪劣商品案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从一重罪处断。[5]另一种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际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理。[6]
(三)既遂和未遂形态应该法条竞合论处
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言,区分一罪数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否为合格的产品。若行为人销售的是合格的产品,则其未销售出去的部分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罪处罚,只有在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时,才可能出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