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书法社团章程 (2)--精选文档
书法社团章程 (2)--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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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黑眼睛”书法社团章程
(201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 中学“ ”书法社团
第二 (五)入会自愿,新会员有退会或转为其他社团的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形象和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社团年度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社团提供有关个人的真实情况并备案;
(六)积极参加社团举办的各种艺术活动;
(七)广泛团结社团社员,扩大社团艺术影响
(八)不以社团名义搞个人行为。
第十一条 社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假如无故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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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非凡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选举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选聘;
(七)负责社团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研究和制定财务治理制度;
(八)负责社团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工作考核;
(九)调查处理违章违纪负责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非凡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非凡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须在书法上有比较突出成就;
(三)必须是社团理事会成员,对社团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具备治理团体的经验,熟悉校规校纪、文化艺术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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