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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199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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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199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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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方案生育条(1990年)
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准生证?。
  违反本条规定怀孕、生育的,属方案外怀孕、生育。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假设女方姐妹二人以上,只能照顾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省方案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除第七项外,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五周年。由于年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缩短间隔期的,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方案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准生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发给。
  第九条 男女结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妻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夫妻双方或一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并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立即终止妊娠。
  第十条 禁止任何医疗单位和个人对胎儿擅自进行性别鉴定。因医学研究需要,须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医疗单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章节]第三章 节育措施与技术效劳
  第十一条 节育以避孕为主,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的新技术。育龄夫妻应当按方案生育的要求,接受医疗卫生或方案生育部门的节育指导,采取上环、结扎等有效的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接受节育手术者的平安与健康。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方案生育部门共同颁发的?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按?节育手术常规?施行。
  第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是干部、职工的,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是农民、城镇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四条 施行节育手术后,由于子女死亡,并且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方案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费用按节育费处理。复通手术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不能再生育。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方案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处理。因施行节育手术而丧失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济和帮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发生的事故,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和?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处理。
  [章节]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人口规划和当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方案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具体实施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方案生育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方案生育工作,并配备专职或聘任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副主任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