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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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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助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及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助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及我区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及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第二章政策扶持
第五条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
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对2022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是指银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给企业的借款。每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计,最长为三年。
第七条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区级新增财政贡献,按区级新增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贡献主体扶持。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区政府成立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拟实施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第九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作为并购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完成首次并购行为(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交易金额(包括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等)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交易金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其中,并购非关联的我区内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非关联的我区外(含境外)企业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加强用地保障扶持。对完成股份改造企业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