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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际私法经典案例与分析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与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国驻北京总领事甲在使馆区驾驶车辆撞到B国驻北京总领事乙,乙请求甲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诉至法院,甲称自己享有领事特权拒绝赔偿,并称自己享有诉讼。
虽然由于我国不能直接适用条约内容作为判定依据,但是可以用以分析本案合理性,所以根据中国于1979年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第四十三条管辖之豁免
一、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
二、惟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
(一)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
(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因车辆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因此不适用领事豁免,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级别管辖:
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且在审理前应当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涉外的民事纠纷,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审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是因车辆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之诉,所以并不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为涉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案件,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因此,本案的被告是A 国驻北京总领事,市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因此在B 国驻北京总领事向A 国驻北京总领事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北京市该领事馆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4、地域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如不能协议,由使领馆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