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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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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doc

上传人:2112770869 2017/2/9 文件大小:4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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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B座 2层电话( Tel ):( 010 )59336116 传真( Fax ):( 010 )593361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一、公司特殊问题之 7................................................3 二、其他重要事项...................................................5 1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6 年3 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股转公司于 2016 年4月21日出具了《关于珠海爱迪生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中需由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为公司本次挂牌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仍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 7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影响挂牌条件的满足,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意见。答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由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 2012 年 11月 30日下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 号)提高了环境保护标准,公司控股股东海鸥卫浴短期内相关排放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因此,海鸥卫浴存在因相关排放指标未达标而被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元) 序号处罚时间事由决定书文号 2013 年9月 11 日监测到海鸥卫浴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总镍浓度及生产废水物化处理后排放口总镍浓度未达标。番环罚 1 15, [2014]62 号番环罚罚罚罚罚罚 2013 年4月 27 日监测到海鸥卫浴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 PH 值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