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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docx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4/13 文件大小:3.8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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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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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确认后,按规定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土地权利登记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确认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土地权利依法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的;
(六)申请登记土地的使用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
(七)依法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总登记。
在进行土地总登记30日前,应当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初始登记:
(一)依法以划拨、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
(五)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六)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一)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或者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六)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七)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八)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开发销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的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因房地产开发
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一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并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