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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haha 2022/4/1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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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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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省级文明单位,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一个优秀的单位,由国家每年评选及发布的单位。下文是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势群体。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
载体;有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有工作经验和典型;有符合《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省级或全国文明单位的省直或省级文明单位,有所在文明协作区提供的参加活动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查申报与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办)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申报文明单位,须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为基本分100分、附加分若干分。基本分达到80分(不含80分)以上方具备申报资
格。
第十六条申报文明单位,须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名义,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写出申报报告。
第十七条申报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四年保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参评全国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三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凡被命名为全国、省级、省直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通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文明委依托《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动态管理系统》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考核。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底须提交文明创建工作综合报告。各级文明单位年底均须写出自查报告,并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总上报省直文明办,省直文明办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认真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对
所属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省直文明办进行抽查。对存在创建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创建工作经费不落实,参加文明单位协作联系区活动不积极等问题的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办将约谈其主管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原则上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自查合格分数分别为:省直文明单位基本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基本分85分(不含85分)以上;全国文明单位基本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一)省直文明单位: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基本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上,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
,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保留其荣誉称号。
,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省直文明委将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继续申报。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二)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以及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并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行提出申请保留的相应荣誉称号,
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保留、降低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其荣誉称号。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主动申请降低荣誉称号级别的单位,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