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9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 2013 〕 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浙委发〔 2013 〕 22号) ,进一步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规范管理,提升创新能力,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和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补强创新链短板、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的重要创新力量。支持企业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和经济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手段, 是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第三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全程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 3- 会议) ,负责审议确定做强的产业链、协调落实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及支持政策、研究技术瓶颈主攻方向、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等相关工作。(一)省科技厅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纳入科研基础条件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 牵头做好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事中、事后的考核与评价服务监管等工作。(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以下简称省级牵头责任部门) 根据分工牵头负责有关产业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三) 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提供人才保障。(四)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 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监督检查财政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绩效情况,协同做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事中、事后评价与监管工作。第二章比选第五条省联席会议按照“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 4- 强县(市、区) 建设、“三名”培育工程和“两化”深度融合等重点工作, 制订当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明确各产业链省级牵头责任部门。第六条省级牵头责任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做强产业链的调研与方案设计工作,以影响做强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作为主攻方向与关键技术创新的具体任务,公布针对产业链短板开展技术攻关的课题,明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具体要求。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牵头责任部门和省财政厅, 按照做强产业链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组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入选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 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专职研发人员 50 人以上, 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或者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芯片与关键软件开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二)主攻的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 5- 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三) 原是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第八条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 政府审核, 并明确配套经费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政策后, 由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和牵头责任部门上报省科技厅。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件 2),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准入评价;通过准入评价的,按照产业链的分工,分送省级牵头责任部门和省财政厅。第十条省级牵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有关行业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 对短板攻关能力进行评价并排序,择优提出支持建设的建议名单。第十一条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