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存虽房买卖契约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理(不作累加):
L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契约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0J—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契约。自买受方解除契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10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20%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契约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契约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大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情况约定为下列第款:(仅选一款)
【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维修基金。需要补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dl3出卖方承担。
〔2』。[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第九条:出卖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契约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契无效或者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他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20%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受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第十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本契约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J0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以及维修费用等;逾期10天后,出卖方未按本条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维修费用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5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2】本契约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致使房屋及附属物品价值损失达到人民币3万元的,买受方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受方承担损害赔常责费'(包括但不限于买受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约定。
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30天内,出卖方保证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本契约签订之日,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