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5 -
- 15 -
- 15 -
- 1 -
1
育肥猪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
不同尸重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范围
赔偿比例
5kg以下
5%
5kg(含)-15kg(不含)
15%
15kg(含)-30kg(不含)
40%
30kg(含)-60kg(不含)
60%
60kg(含)-80kg(不含)
80%
80kg(含)-100kg(不含)
90%
100kg(含)以上
100%
:
每头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60%
损失数量=投保数量-事故发生后存栏数量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保机构不负责垫付。
- 21 -
- 15 -
- 15 -
- 1 -
1
(五)投保人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投保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承保机构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投保人负有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猪死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病死猪进行索赔时,需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主要有:现场(有承保机构查勘人员在场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处理的照片(焚烧、深埋、化制、生物发酵的机械处理的前、中、后各一张);非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提供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清单(包含耳标号)。
(七)部分保险生猪死亡,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生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八、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保险承保机构联合会审逐级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补贴申请报告;市、县(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各县(市、区)投保理赔情况汇总(附件3)等(需相应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盖章)。
- 22 -
- 15 -
- 15 -
- 1 -
1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会审。会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乡镇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选择告知书》(提示客户在了解条款内容和区别后进行投保),由客户选择并亲笔签字确认。要切实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场(户)、理赔到场(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 22 -
- 15 -
- 15 -
- 1 -
1
(四)投保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做好育肥猪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